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驶离、处置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场所存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公示被拖移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认领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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