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敷设管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外私自架线拉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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