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