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