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内新增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内新增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