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未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的;
(四)洗车等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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