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二倍加收;
(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一)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二倍加收;
(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