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计划管理并且年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