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限制取水量。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