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八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