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综合考虑水资源供求形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在启动城市公共供水定调价程序时,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在启动城市公共供水定调价程序时,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