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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