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再生水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