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使用冷却循环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循环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
火力发电使用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总用水量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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