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