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