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凡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的,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