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