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三)非水源涵养林或者护岸林种植、畜禽放养、网箱养殖;
(四)爆破、打井、挖沙、放牧、建墓、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五)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七)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
(八)游泳、垂钓、放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