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