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应当实施搬迁,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