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和病死畜禽的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防止污染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