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采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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