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水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