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地被植物,保持水土平衡,防止河流、水库淤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