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专项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