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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