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报有管辖权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报有管辖权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