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