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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