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
第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
实行分散供水的农村饮用...
第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
第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
第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
第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
第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
第十三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或者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
第十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
第十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擅自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驶入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
第十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
第十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应当实施搬迁,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和病死畜禽的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道污染管控机制。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污染水源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制...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水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管...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专项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饮...
第三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急...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第四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