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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