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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