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