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