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