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