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