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或者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
(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三)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品、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六)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九)破坏湿地,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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