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