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