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