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污染水源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