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七条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