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