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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