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五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五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