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四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境内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