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六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