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